我们是大连开发区一家日资企业,于2008年5月破产清算,现已被开发区总工会接管,目前已处理资产2400多万,还剩下土地和厂房没有处理。但企业欠工人三个月的工资及保险、伤残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200万、和银行(yinxing)4300万以及普通债权2000万,现已资不抵债,企业大部分抵押给银行(yinxing)。请问工人赔偿这块是否排在第一位?如果不是的话,伤残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顺序是什么位置?是银行之前,还是普通债权之前,还是最后?我们应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你的回复,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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