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破产财产(caichan)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caichan)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