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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知识

大律师网 2015-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2005年10月27日修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98、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出现解散事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99、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案件,应列提出申请的股东或债权人为申请人,清算义务人为被申请人,案由确定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案,案号为(XXXX)X清字第XX号。该类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裁定指定有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并限令其在十五日内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裁定主文表述为:一、指定XX为XX公司清算组成员(列明清算组长);二、限令清算组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对XX公司组织清算。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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