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2005年10月27日修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98、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出现解散事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99、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案件,应列提出申请的股东或债权人为申请人,清算义务人为被申请人,案由确定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案,案号为(XXXX)X清字第XX号。该类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裁定指定有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并限令其在十五日内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裁定主文表述为:一、指定XX为XX公司清算组成员(列明清算组长);二、限令清算组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对XX公司组织清算。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