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1)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法》第199条);(2)、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设立公司,包括公司章程所定目的违法或实际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3)、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经营,或者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公司法》第212条);(5)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如公司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一旦出现以上事项,公司即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6、企业破产;
7、有关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分立也会造成公司的解散,但是由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不会落空,因而并不会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三、公司清算的流程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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