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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不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且工商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

大律师网 2015-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27号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周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周兵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27号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周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周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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