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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大律师网 2015-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
  股东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成为法定生效要件;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对这些方面,实践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如未办理股东“两个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一种债权行为,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债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因此,应根据合同法、债法的规则来判定其效力。对于登记来说,主要是针对权利的转移而言的。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  股东变更登记既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到底何时生效?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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