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工商局
办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合并各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各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6、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不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提交文件:
一、存续的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合并各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合并各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合并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