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由于牵扯到赔偿问题,更因死者户口“农转非”转变的突然,使原本简单的案件由此而变得复杂——
交警部门在计算周某的死亡赔偿金时,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也就是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即11485元/年进行赔偿。如此算来,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周某非农业与农业户口的一字之差,就相差近15万元。
记者手记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虽说是规定,但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造成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
虽说周某原户籍地郢中派出所与现户籍地皇庄派出所相距不远,周某户口“农转非”以来生活也并未有变化,但正是两个月前的转户,才能使周某在事发后获得更多的赔偿。对于这个结果,徐某的家人难以想通,也只能接受。
由于目前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极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人员并无什么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改革户籍制度,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纠纷
2009年1月23日中午,钟祥市长寿镇驾驶员徐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营运班车从郢中返回长寿镇。当客车行驶到216省道152km+200m处左转弯时,因客车车门锈蚀,车门突然脱落,背靠车门的售票员周某随之摔倒在地。驾驶员徐某忙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月29日,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月1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知事故双方进行了一次有关死亡赔偿的调解。但就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两家家属却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起因缘于周某户口性质的认定。
在调解过程中,周某的丈夫郑某拿出的户口簿显示,周某是“非农业家庭户”。而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事先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网,以及周某父母户籍所在地——郢中街道办事处茶庵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知周某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是2月8日才在皇庄派出所微机上出现。
至此,徐某的家人开始相信,从1月29日事发到2月11日,周某去世后,其户口在短短十几日里“移花接木”,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赔偿。
死亡后户口亦能“农转非”?
2月23日,为了证实事情的某相和获得周某户口迁移的确切时间,记者来到钟祥市公安局了解情况。
该局户政科副科长寇某表示,“周某迁移户口一事,当时由其丈夫郑某申请办理,申请将女儿和妻子的户口从郢中迁至皇庄。在我们这儿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的10月31日,当日,我们就依据荆公通字(1999)35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了准予迁移手续,下发了准迁证。就是当时的10月31日,郑某已经在郢中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记者随后查看了保留在钟祥市局纪委的周某的户口迁移存根(鄂准字04460582号),在这些存根上记者发现,户口迁移证的确是2008年10月31日就已经签发,并且有效期是一个月之内。而同一天,皇庄派出所也已经开具了准迁入证明。
对于周某的“非农业户口”信息2月8日才登录到皇庄派出所微机上,户政科工作人员表示,2008年10月31日,郑某到郢中派出所办理完下户手续,下午到皇庄派出所办理上户时,由于皇庄派出所微机的人口信息库项目信息不全,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周某的户口迁移信息微机登录受到影响,直至2月8日,派出所找专家完善了微机信息。
2月24日,记者在荆门市公安局户政科信息系统里查到了周某户口迁移的具体轨迹:周某的户口于2008年10月31日9时11分39秒迁入皇庄派出所,2009年2月8日8时01分17秒上户口。
户口不同 赔偿相差悬殊
在钟祥交警大队2月21日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客车司机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说,原本简单的案情,双方缘何在户口问题上争论不休?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民警金东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截然不同,正是导致双方就农业还是非农业户口争论不休的原因所在。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根据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8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997元。
寇某表示,“尽管周某的‘非农业户口’信息在2月8日才登录到皇庄派出所微机上。但公安部门证明公民身份只有户口本和身份证两个项目,电脑信息不能够证明这个东西。2008年11月4日,郑某拿到了皇庄派出所户籍员手填的户口本。户口只要是加盖了户籍员的章子,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它就有法律效力,就生效。因此周某的户口应认定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