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认识的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对交通肇事罪中驾车离开现场的情况,均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这是对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曲解。从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属于标准和派生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犯罪构成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主、客体是一样的,客观方面中也有部分是重合的。两者的区别是在主观方面: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中有一部分类似于交通肇事逃逸驾车离开现场的,也是在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规定: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 2 条第 l 款规定和第 2 款第 (1) 至 (5)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其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因而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也一致时,就要看其主观方面认定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特证。因此它必须符合下列二个要件: 1 、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而不是一般交通事故,即要构成交通肇事罪; 2 、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只有完全符合了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