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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与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驾照与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   肇事者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驾照与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偿

   肇事者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一审宣判,判处致害人冯某返还12万元。

  2005年5月,李某与冯某夫妻为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东挪西借凑够了钱买了辆大中型拖拉机,并为该拖拉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7年5月31日,冯某通过考试领取了C证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5月1日,冯某驾驶上述大中型拖拉机行驶途中,撞到行人唐某,致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唐某亲属因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冯某持C证驾驶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属无证驾驶,其有权向致害人冯某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驾驶证申领使用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C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拖拉机、四轮农运运输车、电瓶车,驾驶大中型拖拉机需领取G证驾驶证。冯某持C证驾驶须持G证才能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冯某返还保险公司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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