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男,23岁)驾驶一辆大货车由东向西从昆山到苏州,行驶至312国道86KM+900M(跨塘镇路段)处,遇前面车辆刹车而采取紧急刹车时,因制动增压泵输出管接头断裂导致制动失灵;犯罪嫌疑人程某遂借左道绕前车而行,致使所驾车辆车头将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当场撞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程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责任。 对此交通事故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主要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程某主观上有过失,即驾驶的车辆车况不好,且未进行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是遇有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当,有过错行为;三是行人王某横穿道路没有违章,即没有过错。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程某没有违章驾驶车辆,遇到情况立即刹车,由于刹车突然失效而发生交通事故,属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起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过错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从本案可以看出,已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毋容置疑的,关键是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程某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客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 犯罪嫌疑人程某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我们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犯罪嫌疑人程某对所驾车辆制动系统的铜油管爆裂应不应该负有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程某是否知道所驾驶的是车况不好的车辆?据了解,铜油管爆裂是由于油压突然冲破有隐患铜管压力极限所致。事先,铜管隐患毫无迹象和预兆,犯罪嫌疑人程某不可能察觉。第二,犯罪嫌疑人程某对所驾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是否能发现制动系统的铜管隐患?按照规定,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前应对所驾车辆的灯光系统、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一般来说,这种检查是常规性的,与车辆检验有一定的区别。也就是说,检查灯光是否完好,制动是否灵敏等等,对于制动系统中的铜管是否存在隐患不可能检查出来。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程某对所驾车辆的制动系统中的铜管是否存在隐患具有不能预见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程某主观上没有过失。
那么,犯罪嫌疑人程某在客观上有没有过错行为?我们也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犯罪嫌疑人程某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没有违章行为。第二,犯罪嫌疑人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遇到情况而采取制动措施,也没有违章。由于采取制动措施后,增压泵输出管接头断裂而制动失灵,直接导致刹车失效。这一突然事件的发生,迫使犯罪嫌疑人程某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即借左道绕前车而行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将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当场撞死。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在采取紧急避险的一刹那,对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已无法正确判断和掌握;将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当场撞死这一损害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程某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程某在客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程某对所驾车辆刹车失效这一突发事件的不能预见性,以及对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不能抗拒性,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意外事件的特征。因此,犯罪嫌疑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起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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