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7月24日晚8时,四川籍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超标无证燃油助力车,由长乐市区往玉田镇方向行驶,至青闸线时,被告人朱某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致使其所驾驶的燃油助力车撞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从农用车驾驶座上摔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丈夫经人介绍,联系我处,在了解相关案情及办理律师委托手续后,多次前往长乐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协商赔偿相关事宜,最终在交警大队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3000元,同时被害人近亲属还签署谅解书。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后,为被告人朱某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春节放假前本案开庭审理,在庭上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最终长乐市人民法院在春节年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四川籍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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