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交通肇事案
覃某,男,壮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东兰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3月1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0)127号起诉书指控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覃某,详细了解案情,详细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律师认为覃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和求救,自动到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经过陈某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某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2010年3月29日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日覃某回到家中,陈某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2010)龙新刑初字第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