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拒绝履行车祸赔偿协议 肇事方被判给付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被告刘某是被告遂川县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刘某驾驶公交客车行驶至遂川县泉江镇洲上村路段时,遇原告刘1之女刘星(6岁)从右向左跑过公路,公交车碾压刘星,致刘星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遂

  被告刘某是被告遂川县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刘某驾驶公交客车行驶至遂川县泉江镇洲上村路段时,遇原告刘1之女刘星(6岁)从右向左跑过公路,公交车碾压刘星,致刘星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6月20日,公交公司及刘某与原告刘1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就此事故由公交公司与刘某共同赔偿刘1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其中协议前公交公司已支付丧葬费9200元。协议还约定,上述赔偿款项在协议签字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分三次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尚欠9.08万元却以种种理由搪塞,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议。原、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公交公司和刘某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协议,故原告刘1要求被告方履行协议,付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