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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赔款单位买单 粮管所长领刑十年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无证驾车肇事造成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赔偿。1月1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赃款10.18万元上缴国库。法院查明,2003年5月2日,肖某因私事无证驾车发生交

  无证驾车肇事造成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赔偿。1月1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赃款10.18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3年5月2日,肖某因私事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万元。为支付赔偿费用,肖某利用自己担任吉安县敖城粮油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收购粮食的名义,自批借条从该所借款9.4万元用于赔偿。同年12月初,吉安县粮食局对借款问题进行调查时,肖某采取欺骗手段谎称造成此次事故是因公出差,并将其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自批后交出纳直接冲抵借款。

  另查明,2003年12月,肖某指使吉安县敖城镇兴旺酒家老板旷某为其购买了一辆价值7800元的摩托车,旷某将购车费7800元开具餐费发票从所里报销后,肖某又用购车发票到单位报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因私事无证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赔偿经济损失9.4万元,为转嫁损失,竟利用职务之便将赔偿款转嫁由所在单位承担;此外,应由肖某个人负担的购买摩托车款7800元却在单位报销,并且让个体老板旷某虚开餐费发票从所里报销7800元,造成单位双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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