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肇事者交通事故后欲掩盖致人死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陶某驾驶南京非凡测绘有限公司车辆,在安徽五河县把村民张某碰伤。在双方谈妥的情况下,陶某以送张某回家为由,将对方带到泗县的一条土路上,趁其不备将对方推下车。被告人准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陶某驾驶南京非凡测绘有限公司车辆,在安徽五河县把村民张某碰伤。在双方谈妥的情况下,陶某以送张某回家为由,将对方带到泗县的一条土路上,趁其不备将对方推下车。被告人准备逃逸时,被受害人在车前拦截,陶某把受害人撞倒,并拖行十余米后逃离。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陶某将犯罪事实告诉朋友吴某,被告人吴某给陶某100元助其逃走,并修理撞毁车辆,掩盖犯罪事实。同年9月,陶某和吴某分别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陶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强行开车将阻挡其逃逸的受害人碾压后逃离现场,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判处陶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97235.5元。被告人吴某明知陶某犯罪事实,仍资助其逃逸,修理肇事车辆,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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