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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本已不幸,拿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如今,一份被人“冒名代理”的仲裁调解书让农民李某犯了愁。因为有这份“仲裁调解书”,他起诉的赔偿案子在法院进行不下去。而按照现有法律,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而仲裁委又称,无权撤销自己的仲裁调解书。李某该怎么办?难道案子要悬起来?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已准备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希望修改仲裁法。
怪事
起诉肇事方,却被告知已经签过赔偿协议了
3月12日,46岁的李某在委托代理人陪同下,再次到洛阳仲裁委员会(下称洛阳仲裁委)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洛阳中院),请求撤销一份仲裁调解书。他说,都是那起交通事故和随后发生的一系列蹊跷事惹的麻烦。
2005年10月24日下午,嵩县田湖镇樊店村农民李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载着妻子李某和同村的安某、李1,行驶在嵩县境内S252省道上。安某、李1是李某的女婿安某的姑姑和姑夫。意外发生了,一辆别克轿车撞上了李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右后轮,李某、李某和安某、李1不同程度受伤。嵩县交警认定,轿车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调解,2006年10月6日,李某等四人与轿车司机商定,由轿车方负包括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可是,李某却迟迟等不来赔偿款。今年1月12日,李某把轿车方告到了嵩县法院,要求判对方赔偿医疗费等8项费用46708元;原告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待司法鉴定后再确定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然而,轿车司机却向嵩县法院出示了一份洛阳仲裁委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证明自己已经和李某的“代理人”安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而且除轿车方已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外,余下的2.5万元赔偿款,安某已经领走。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某说,对诉讼至法院的赔偿案来说,那份仲裁调解书无异于“挡箭牌”,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结果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证明仲裁的程序违法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并且撤销仲裁调解书,那法院根本不可能对赔偿案审理下去。
果然,县法院提出不撤销仲裁调解书,赔偿案就无法进行。
李某坚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个仲裁调解书,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仲裁”。他说,妻子李某今年3月做的司法鉴定表明,她的伤残等级是九级。经计算,光她自己应得的赔偿就不止2.5万元。
那么,那份仲裁调解书从何而来呢?
难题
涉嫌造假的仲裁调解书法院无法撤销
根据仲裁法,仲裁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仲裁机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任务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房地产合同、技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洛阳仲裁委在嵩县设有办事处,上述盖着洛阳仲裁委公章的仲裁调解书就是在这个办事处达成的。
按李某的说法,他曾带着满腹疑问在今年1月29日和2月19日两次找到洛阳仲裁委反映情况。
李某在洛阳仲裁委查了卷宗,发现卷宗里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等文书上,以他名义签的字,都不是他的笔迹。而且,授权委托书还注明,“委托代理人”安某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这份仲裁调解书显示,独任仲裁员为刘某。洛阳仲裁委称,刘某另一身份是嵩县司法局副局长,是仲裁委聘请的仲裁员。当时,李某要求复印上面提到的卷宗材料,未果。
2月20日,李某向洛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在他看来,这“显然是事故主要责任一方和安某串通好了仲裁员,伪造假仲裁案。不排除该仲裁员收受他人好处,办假案的嫌疑。应该处理相关责任人”。
但至今,李某的撤销申请洛阳中院没有受理。据了解,原因是:一、撤销仲裁调解书已超6个月时效;二、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依据,但撤销仲裁调解书却没法律依据;三、要是李某没有委托他人仲裁也没有参加仲裁,仲裁调解书对李某就没有约束力,也就不需要撤销。
记者查阅了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确没发现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有关规定。
李某的代理人张某向嵩县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的法官反映了上述情况,法官表示,如果不能撤销仲裁调解书,法庭就没有法律依据继续审理赔偿的案件。
就在李某和他的代理人左右为难时,洛阳仲裁委负责人指出了另一条路子。
被女婿“冒名代理”,仲裁员是否“把关不严”?
3月12日,李某和张某又来到洛阳仲裁委,想复印案卷中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仲裁调解书送达回证等文书,还想和仲裁委商量一下,看有无可能让仲裁委自己撤销“涉嫌造假的仲裁调解书”。记者一同前往。
洛阳仲裁委秘书长朱某告诉李某,上次不让复印卷宗材料是担心他拿着材料找女婿闹,总共才两万多块钱,闹得一塌糊涂不值当。而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调解书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即使洛阳中院要撤销仲裁调解书,中院可以调取原卷,材料的复印件拿到中院也没用。
“要是授权委托书是假的呢?”张某问。
朱某说,这事怪就怪在他女婿冒名顶替。他还说,李某可以到嵩县法院告他女婿弄虚作假,告他的代理行为无效。“现在(告轿车方的官司)不是立案了吗?你变更一下诉讼请求就行了。”
记者问:“李某认为那份仲裁调解书的前提是委托书‘造假’,仲裁员在仲裁前是不是有审查授权委托书等的义务?”
朱某答:“我不知道李某(仲裁时)去没去。”李某马上说,当时没去。朱某说,仲裁员应该查证委托的真实性,这是基本常识。委托人应该到场,提供的身份证也应该是原件。“如果前提是假的,(那后面签署的)一系列都是假的。”但他随后说,“假的,得有人确认”,所以李某要告女婿。
如果李某告女婿代理行为无效并胜诉,仲裁员是否要负把关不严的连带责任?
朱某表示,要看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没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刘某是仲裁员,并非他负责全部审查,也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但他之后的谈话中又提到,对下面的办事机构,“说实在的,我们应该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说,疏忽了这方面的监督。出现假冒,很偶然也很少见”。
张某提出,即使李某告女婿代理行为无效胜诉,也并不代表宣布了仲裁调解书无效,到时候是不是还得通过某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朱某称这是个法律空白,他还说,按规定,仲裁委不能自行撤销仲裁调解书。
这一次,仲裁委让他们复印了案卷材料。从仲裁委出来后,李某叹了口气:“中院不受理撤销申请,仲裁委不能自行撤销,不撤销,县法院就不能继续审理。就是我告赢了女婿,县法院又不能宣布仲裁调解书无效,不是转了一圈又回来了吗?”
蹊跷
调解书已签数月,仲裁员再找当事人做“笔录”
记者在李某从仲裁委复印出来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了2007年9月,也就是那份仲裁调解书产生4个多月后,仲裁员刘某询问李某的一份笔录。笔录中,有李某说的“让女婿来仲裁委仲裁纠纷”,但“女婿一直没把钱给我”的记录。
这就是说,李某找过刘某,而且,笔录载明的意思就是李某至少口头委托过他女婿。要是这样,他怎么还说打官司时才知道仲裁调解书的事情呢?事情又多了一分蹊跷。
李某称,他后来虽知道安某拿回了2.5万元赔偿款,但并不知道是“仲裁”来的,只听女婿说是司法局刘副局长主持调解的,后来因为女婿不把钱给他,他才找到刘某的。
李某说,自己那时以为司法局和仲裁委是一回事,更不知道刘某同时还是仲裁员,他让自己在一个笔录上签字,“稀里糊涂就签了”。而且,李某还说,他复印的这个笔录,和他印象中当时笔录的内容不一样,“可能被做手脚了。要是仲裁前的委托书等都是真的,手续齐全,刘某有必要在4个多月后再弄这份笔录吗?明显是心虚,就这,也隐瞒不了委托书等等造假的事实……”
在刘某所做笔录中,还有安某说几个受害人“推举我岳父为受害人代表,申请仲裁,李某又委托我为代理人”的内容。
对此,李某发出一连串的疑问:“要是自己想仲裁,在委托书上签个字不是很简单吗?说我是几个受害人的代表,我又委托安某,有啥证据?就算那个委托书是真的,为啥只有我委托,没有其他人?再说,仲裁法明确说仲裁调解书要送达当事人,可送达回证上却是安某的签字。假定他是代理人,可他是当事人吗?委托书我不知情,调解书又不给我,我咋可能会知道这件事情?”
3月13日下午,记者从嵩县法院一法官处获悉,洛阳仲裁委嵩县办事处仲裁另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时,漏掉了当事人之一的死者的小孩,不久前小孩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对表示想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仲裁法建议的张某说,他也有同样想法。
嵩县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法官告诉记者,他们查阅了相关法规,中院确无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依据,若不能撤销仲裁调解书,法庭没有法律依据继续审理赔偿的案件。
建议
法律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