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两辆机动车相撞后致使第三人受伤。其中一车的车主所聘请的雇员在驾驶该车从事雇佣活动中交通肇事,雇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外一辆机动车的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受害者无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承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赔偿责任由事故车辆的车主即肇事司机的雇主承担。受害人虽属农业户口,但其在事故前在武汉市城镇工作、居住,且收入也来源于武汉城镇,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武汉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