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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五)建筑业

18,871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1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10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18,275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16,249元

(十)金融业

50,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

20,16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2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

43,9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07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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