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 力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