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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引言:发生交通事故,赔点钱就能搞定。抱有这种想法的司机,趁早打消这一念头。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对醉酒驾车、飙车、斑马线上酿成交通死亡事故

  引言:发生交通事故,赔点钱就能搞定。抱有这种想法的司机,趁早打消这一念头。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对醉酒驾车、飙车、斑马线上酿成交通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的,一律坐牢,赔钱也不行。

  近几年,全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死达6000多人,发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4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

  这次省高院出台这份《意见》,对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该意见于8月21日起在全省执行。

  下列11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时《意见》还规定5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过吊销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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