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饮酒驾车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驾车,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等一系列规定。但是,明知驾驶员醉驾依然乘坐,发生事故后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介绍】
刘某与几个同事小聚,从晚上喝到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某和同事们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某搭了同样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A的顺风车。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A一个不小心,小轿车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一上车就睡得昏沉沉的刘某在两辆车碰撞过程中,脑袋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看病养伤,刘某两个月没上班,还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A、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愿乘坐小A醉酒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且未系安全带,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A也认为刘某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乘坐自己醉驾的车辆,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A与徐某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刘某作为乘车人,虽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其明知小A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小A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小A的赔偿责任。最后酌定小A承担应承担责任的70%。
【法官说法】
刘某明知小A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中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法律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因为,驾驶人一旦饮酒,尤其过量饮酒,就会导致神志不清,驾驶能力减弱,其驾驶车辆更具有危险性。刘某与小A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刘某自愿承担小A酒后驾车的风险。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刘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小A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律知识】
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未有针对酒后驾驶的相关条款,只是在肇事案件中有所提及,具体的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