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甲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肇事后虽有报警行为,但随后弃车逃离现场,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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