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后逃逸属严重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2008年6月1日,原告任某结婚,其姐夫黄某参加完婚礼后负责驾驶原告所有的小型越野汽车帮助送客人回家。21时35分,黄某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由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上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2008年6月2日,受伤的何某之妻及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属醉后驾驶且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赔付了受害方各项损失74万余元。而黄某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
事后,原告任某多次向其交强险投保公司理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款12.2万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特点,其中法定性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范围均是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交强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但不包含本案所涉及的“肇事逃逸”情形。被告辩称,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黄某属于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的情形,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不应属于理赔范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肇事司机醉驾、肇事逃逸等均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也系重大违法行为,故判决保险公司不必为其承担案件交强险的理赔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