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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肇事逃逸的几个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24    0人已阅读
导读: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问题——兼谈对司法解释的简要评析论文简述: 内容概要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问题——兼谈对司法解释的简要评析

  论文简述: 内容概要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占全年死亡总数的87.4%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更为令人担忧的是交通肇事逃逸率也在逐年上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其中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而针对肇事后逃逸人员,国家法律更是给予了更为严厉的的刑罚。我国《刑法》以及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

  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①该罪的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②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输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

  要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定罪问题,首先必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1、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明知的考察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应仅从行为人的供述来看还应当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季节、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方面客观的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从而确定是否构成逃逸①。对于完全由于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其完全负责;对于完全由于被害人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负责;对于肇事者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依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其第二条及其他规定和《刑法》第133条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对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规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则应由公安机关或交通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其次,《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另外,依据此《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即使没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6项情节,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应以该罪论处,笔者认为,对其不定罪处罚,而由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

  1、交通肇事致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不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6项条件之一的或致1-2人重伤,具备1-6项条件之一,但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但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3、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死亡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或虽然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不含30万)以下的。

  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上述情形不能科以刑事处罚,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从以上论述可见,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确定行为人在事故中责任分担问题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很可能系其他原因所致,而非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因此,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掌握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证据,运用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避免客观归罪,防止犯罪分子逃避罪责。

  最后,依据《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前述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之一的,均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其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并判处何种刑罚的行为①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而要采取多种量刑方式,对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制裁,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给予宽大处罚。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不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科以刑罚的幅度也有区别,即使是同一犯罪,其犯罪情节与后果严重程度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交通肇事罪是罪名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据《解释》第九条,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至60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第二档次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该档次的行为是: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同样,该数额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在60-100万元幅度内确定;4、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和以下几点之一同时具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仍逃避的行为:(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3)明知是安全装备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5)严重超载驾驶。因此,即使行为人具有第一档次规定情形之一,不具备其他5点而逃逸的,只能将此逃逸行为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之一。第三档次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该量刑档次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伤者不顾,致受害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故对其施行较重刑罚,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在“逃逸过程中再发生事故致人死亡”①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此问题,必须明确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要与被害人死亡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或耽误救助时间无法救助而死亡。倘若被害人因其他原因而死,如被其他车辆致死;被害人只构成重伤或轻伤,但在回家途中因其他原因致死等,其死亡与肇事者逃逸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适用该档次的条件,而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等情节,适用其他档次或相关规定处理。另外,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须具有明知性,即行为人逃逸现场时,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并不知已交通肇事,致他人受伤,则不适用该档次量刑。据《刑法》及《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定罪标准,又是量刑标准。但是,笔者认为:行为人肇事后,理应履行由此带来的报警、抢救伤员或财产、维护现场等义务。如果行为人选择了“逃逸事故现场”的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不仅不利于事故处理,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对法律法规尊严的蔑视,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将此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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