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10】1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9]183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8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
特此通知。 附: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 标 单位 数 值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元 17893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6738 3.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元 1870 4.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元 3170 5.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800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410 7.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元/月 562 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 元 14040 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11986 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元 9141 11.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400.7 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47.7 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05.6 注:该标准颁布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9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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