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的是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下表提供的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其标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平均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0年5月1日零时至2011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963元
以上数据取自《2009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0年3月2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巡逻 2010年度 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