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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 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

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0】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5804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元 】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元 】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元 】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 元 】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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