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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首次引入故意、过失概念新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

  首次引入故意、过失概念

  新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将“故意、过失”概念引进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是一次创新,从而使得责任承担更加明确化,这也是在本报代最高法院征集意见时,由四川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王建平提出的。)

  故意、过失的划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共同侵权理论上的一个发展趋势。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在过失、故意范围外,针对数个原因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使得责任进一步明确化。

  酒店、公园首先赔偿

  据《解释》规定,宾馆、酒店、银行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把酒店等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到了首位,相对促进了消费者的安全感,避免了赔偿能力相对较强的酒店、公园等在其责任范围内随意推卸责任。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几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几乎全部受害人都会起诉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确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职责从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如果学校确有过错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次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还首次正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把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区分开来,并把赔偿年限扩大为20年,这都是强化公民个人利益维护的体现。(赵倩、李瑜)

  《天府早报》20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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