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公民姓名权的轻与重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武汉这位姓邓的父亲,给孩子起名叫 “萨达姆、邓、非典”。不过,据介绍,估计到上户口困难,已正式给子起名“邓锐”,“萨达姆、邓、非典”将只做乳名之用。
   看来,取名决不可轻视,公民姓名权也远非《民法通则》一句笼统的话能保障的。我国公民姓名的获取基本上是约定成俗,取名时一些超常规的做法常常出现,往往带来许多新问题。

   首先,公民出生后什么时侯必须取名字?其名字由谁给予?公民在成年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个时侯,如果取的姓名不合自己的意愿,有没有权力改变自己的名字?

   其二,公民的名字是否必须由姓和名构成?姓氏是跟父姓?还是跟母姓?或可以另取一个?如果其父母在为孩子决定姓氏时产生争议怎么办?

   第三,名字的长短及字数有必要限定吗?如果姓名字数太长,显然是对记载媒体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民族习惯,用起来极不方便。再有,如果名字取字不加限制,一些生僻字已异体、淘汰的汉字有可能出现在名字中,这必然会与现代汉字的标准化、规范化要相违,也给计算机数据带来麻烦。

   第四,名字的组合要不要受约束?如果太任意、随意、会不会导致其他负面效应?如名字含有民族歧视、封建、迷信等内容么怎么办?有报道说,北京一万姓男子中年得子,给儿子取名为“万岁”,同时又担心,没有人原意这样叫他怎么办,到申请报户口时,万先生发现,自己也未用“万岁”来称呼孩子。因为起名叫“万岁”太沉重,最后只好另改名。

   另外,公民名字的变更,网名、笔名的规范使用等问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姓名法〉〉,既是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的迫切需要,也是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倡导健康、有序的姓名文化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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