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探析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历来就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方面的法

【内容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历来就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方面的法律空白,但由于该解释在某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基数上不统一,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偏大。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各业务庭对相似情况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和裁判权威。本文以限制法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数额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综合分析、归纳了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计算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尝试从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的角度,建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对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不公平感,彰显司法统一、公正与公平,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 模式化

全文共:11794字

引 言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依据混乱的状况,对有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使之有了一个统一的可供司法审判遵循的规范。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复杂,《赔偿解释》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上缺乏明确标准,法院判决没有比较统一的尺度和明显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对相似情况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权利人在相似情况下获得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对裁判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

近几年来,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本文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以限制法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数额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综合分析、归纳了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计算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设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建立比较理想的计算模型,由此形成案件处理参考系统,既避免相似案情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失衡,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不公平感,还可以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裁判文书制作,迅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彰显司法统一、公正与公平,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身损害赔偿简介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法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必须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和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计算方法。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差额计算和定型化计算两种方法。按照差额计算法,赔偿损失实际数额是损害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应有的财产状况和损害事故发生后财产额的实际差额;定型化赔偿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1 。根据《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具体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采用差额计算方法;而对抽象损失项目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精神损害的计算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六大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近三年福州市两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二审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2005年度福州市两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收案1633件,二审收案216件,上诉率13.2%;2006年度一审收案1613件,二审收案202件,上诉率12.5%;2007年度一审收案2064件,二审收案211件,上诉率10.29%。笔者随机抽取2007年度福州市中院二审审理的100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样本,对二审上诉原因、审理状况做分析研究如下:

100件二审人身损害案件样本总体情况揭示表

本100件

对各项赔偿具体项目数额不服上诉共60件,占上诉案件的60%,具体项目分析如下:

医疗费

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误工费

交通费

抚养费

残疾、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

20件

23件

12件

30件

16件

9件

16件

22件

发回、改判12件,占20%;维持43件,占71.7%;调解、撤诉5件,占8.3%

由于赔偿主体、过错责任划分等其他原因上诉40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数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7年一、二审收案增加460件,增长25.4%。二是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争执,由于该原因上诉的案件占整个上诉案件总数的60%,特别是在缺乏明确标准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金额的确定上。三是案件审理呈现两高一低的态势:上诉率高,三年来上诉率一直高于10%;二审改判、发回率高,达到20%;调解、撤诉率低,仅为8.3%,如此高的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令人堪忧和发人深思。

2.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不公问题亟需解决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指的是法官在处理一个问题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备选方案,法律赋予法官从数个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的权利。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获得赔偿额的多少起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过于强调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而不加以监督和制约,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和司法的不公正。

【实例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

【实例之二】原告甲与被告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甲之子在被告乙负责维修的河边玩耍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负甲之子死亡责任的50%,判决精神抚慰金60000元。4

同样是死亡案件,两个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标准相差12倍。纠其原因,主要是自由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非控”状态,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无限制行使。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任意性导致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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