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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过期经营者应返还余额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不少经营者在消费卡上都作出类似这样的“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0日,超过此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对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某认为,这种单方面&

  不少经营者在消费卡上都作出类似这样的“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0日,超过此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对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某认为,这种单方面“规定”不合理,消费卡过期经营者应返还余额。

  周某介绍,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消费,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进行消费,每次消费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每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可从已付款的消费卡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减少了现金支付环节。

  周某说,合同履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余金额,经营者则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周某认为,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提供服务的相应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经营者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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