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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即是指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可以
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即是指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事故,则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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