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张诉某农场电力局人身伤害赔偿上诉案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审法院查明,张于2000年8月19日上午随父母到王家做客,张在王家三楼阳台玩耍时被属电力局所有的架设于农贸街的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击伤,造成身体致残,为此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张诉至监利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电力局因其
主张1、受害人张某及其监护人无过错;2、被上诉人电力局之电力线违章建设在先;3、精神损害成立,应依法赔偿;4、应安装假肢。最后,二审法院采信了孔律师的代理意见,电力局违规架线是造成张某致残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房主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过错,其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共获得损害赔偿535425.18元,比一审判决确立的数额高出了41万余元,并创下荆州市精神赔偿金额之最,让受到伤害的小孩得到了比较有保障的医疗费和比较理想的精神抚慰。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