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1、受害人张某及其监护人无过错;2、被上诉人电力局之电力线违章建设在先;3、精神损害成立,应依法赔偿;4、应安装假肢。最后,二审法院采信了孔律师的代理意见,电力局违规架线是造成张某致残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房主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过错,其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共获得损害赔偿535425.18元,比一审判决确立的数额高出了41万余元,并创下荆州市精神赔偿金额之最,让受到伤害的小孩得到了比较有保障的医疗费和比较理想的精神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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