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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3号) 【发布文号】法释〔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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