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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告教委侵犯荣誉权获赔4万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备受社会关注的一起全国罕见的女大学生状告市教委侵害学生荣誉权案,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的判决认为,锦州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跃在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

备受社会关注的一起全国罕见的女大学生状告市教委侵害学生荣誉权案,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的判决认为,锦州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跃在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构成了对贾跃荣誉权的侵害;责令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跃赔礼道歉,并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跃经济损失1万余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3万元人民币。

  据调查,1998年7月,贾跃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锦州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跃“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跃以2分之差失去了她所期望的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

  进入普通高校的贾跃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严重影响。贾跃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她们将锦州市教委告上法庭。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市教委败诉,赔偿原告女大学生贾跃及其母亲经济、精神损失总计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市教委不服此判,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4日二审开庭,双方律师当庭互辩近3个小时。庭审后期双方一度希望调解,市教委同意给贾跃一定补偿,即4万元;但与贾跃母亲之间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最后,由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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