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详解
问:《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问:《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征地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涉及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也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制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依法审查、报批建设征地材料。
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
监督指导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2)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依法审核征地单位申报的建设用地材料。
依法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2、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
依法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三险”。
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
转非劳动力就业登记及失业管理。
3、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
依法接受征地超转人员,并负责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问题。
4、公安部门:
依法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5、农村工作部门:
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是否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6、各区、县人民政府:
依法审核区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
依法进行征地公告。
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7、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依法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法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征地补偿费使用。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依法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形成的书面决议向农村村民公示。
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
依法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
9、征地单位:
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依法用地。
问:《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原则和依法协商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公开原则:征用土地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建立公共参与、公开查询、听取意见等途径,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全社会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公开,具体项目征地补偿费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公开;实行征地公告,征地程序公开,征地农转非、农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公开。
2、依法协商: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长期生存的财产。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过程,如果农民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征地时,农民应当享有与征地单位就征地补偿费协商的权利。《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征地补偿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费用合并称为征地补偿费。
2、具体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确定的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3、征地补偿费依法优先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三险”费用及超转人员安置费用等人员安置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与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时,可以约定采取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方式。非货币补偿的补偿额也不得低于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问:征地补偿费为什么要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答:1、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妥善解决征地农民安置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的具体体现。
2、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工作的实际要求。近年来,北京市征地数量逐年上升,涉及到200多个乡镇2000多个村,近90万农民的切实利益,原来的征地补偿形式和征地农民安置办法难以适应现在征地工作的要求。
3、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结合被征土地的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按区片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也都按此原则公布土地补偿标准,妥善解决了征地以及征地农民安置难的问题,保护了农民利益,减少了农村农民的社会矛盾。
4、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需要,能够解决征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最低线,是保证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就业费用的最低线。无论是非经营性用地如道路、市政公益事业等征地或是经营性用地如房地产、工业、商业等征地都不得低于该标准。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依法协商的征地补偿为准。
5、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可以解决征地补偿费偏低的问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北京市200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942元/亩测算,征用耕地补偿不超过28260万/亩,这与北京市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征地补偿安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重大事项,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这样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化,充分发挥农村农民的积极性,也能够有效地杜绝部分乡村干部私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克扣、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而侵害农民切身利益。所以,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主要内容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是否向农村村民公示。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协商的征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体现在:
(1)区县国土房管局在组织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应审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附具决议,是否向村民公示,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
(2)区县国土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