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拆迁“拆迁条例”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编者按: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2009岁末,在滔滔民意之下,国家立法者从善如流,现行拆迁条例有望改弦更张,旧制终结有望,良法之治可期。而一个体现基本公义的良法,来源于所有利益相

■编者按: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2009岁末,在滔滔民意之下,国家立法者从善如流,现行拆迁条例有望改弦更张,旧制终结有望,良法之治可期。而一个体现基本公义的良法,来源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立法博弈的平台上公开、平等、充分地表达各自立场。对于一部关乎所有中国公民财产权的法律的制定,在立法者和专业学者的参与之外,更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的声音。我们在此以媒体之公器,建碰撞之平台,邀请政府官员、拆迁户、开发商、法律专家和拆迁问题的长期观察家与记录者,针对新法的制定,阐述各自的理解和建议,更将其代表的利益诉求摆上桌面。以期符合立法博弈的本义,以望取得基本共识,以求达成利益平衡。

新法的制定,重在达成各方利益平衡 图/CFP

官员拆迁新思维

耿彦波: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是一把尺子,公平就是力量

(中共山西省大同市委副书记、市长。掀起“城建革命”,要“再造”大同)

大同样本:给老百姓多种选择,惠而不费

我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拆迁谁照顾谁,就是拆迁的过程不要成为老百姓新的灾难,不能加重他的生活负担,而成为改变生活水平的机遇,发财致富的机会。通过拆迁提高生活,改变命运,使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当然,在实践中有一个度的问题。

给老百姓一个优惠,拆迁以后的安置要比拆迁以前更好,但如果涉及量太大了,政府应该考虑到承受力,有没有这个能力把这个事办好。就是孔夫子说的惠而不费,优惠的政策不能让你伤筋动骨。

我们在大同是这样处理的:零成本以旧换新。拆迁房不花钱就换一套新的,原来10平米给10平米,原来20平米就给20平米。

第二个就是优惠价保障住房。有两方面:如果老百姓的标准属于低保户,我们就按照国家的标准提供廉租房,租金一平米几毛钱;另一方面允许老百姓以优惠价来购买廉租房。比如原来拆的是30平米,现在提供的廉租房是50平米,而且希望有产权,那么30平米给其回迁,等于置换,另20平米可以购买,最低每平方米400元。区段稍微远一点的是400元,而区段比较好的地方是700元,就是优惠下来的保障做法。

我们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是60平米,去年公布的成本是多层900元、高层1200元,其实比实际成本价低,等于也是一个优惠政策。

有的老百姓拆迁是80平米、90平米,想住100平米的,既不符合廉租房的标准,也不符合经济适用型住房,超出原面积部分就用政府限制价,就是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市场价是3800元,政府限制价是2800元。如果还要大面积,就是市场价。

我们提供各种价格以供选择,老百姓经济能力弱一点,就选居住的地方稍微远一点的,钱稍微多一点就选稍微近一点的。

在拆迁中还有一个问题,比如过去的平房是公房,没有自己的产权。这次公房也给房改,几百块钱一平方就把房产变成个人。然后再根据情况谈安置。住房条件越差的老百姓,享受的政策越多。

因为像他们过去住在老城的平房里面,让他买一套楼房不可能买得起,四五千元的平房怎么能买得起呢?所以我们在接触当中就发现老百姓都喜欢一个不动产,成为一个财富,所以我就满足了他这个财富,创造财富的这个愿望。

另外,政府提供拆迁户租房费、过渡费,还有两次的搬家费。过渡期一年,明年以后我们基本上没有过渡,盖好安置房,搬过去后再拆迁。我们对拆迁安置房有几个标准,一是所有基础设施配套;二是生态环境优美,一定要有大片的绿地;三是社会功能配套,比如购物、医疗的社区服务中心——医疗门诊、幼儿园、学校等社会功能配套;四是建设标准符合家居的标准,冬季采光最低标准达到两小时,多层容积率1.2至1.3左右,高层容积率2.5左右。安置房的建设,我们将之当作城市建设的一号工程。

为了不犯过去的城市建设错误,因规划所需,拆迁户并非原址回迁,但拆迁在城市的哪个区域范围,安置房就建在哪个区域范围。尽可能考虑到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他工作的地方、上学的地方,基本上不打破他的生活圈,基本上是就近的一个范围。比如原来离这个地方1公里,我们东面就是离他1公里以内的一个范围,但是形成一个连片住宅小区。

拆迁所涉及的农村住房,我们不论房子质量,一样按照等面积置换。算起来,对农村政策更优惠,因为他的建房成本更低,而面积比城市要大得多。我们还注意到他们的就业问题。青壮年安排到技校进行培训,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四五十岁这一段年龄尽量在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方面给他创造一些劳动就业机会,同时一户农村家庭给10平米的商业用房,给他创造一个起码的保障,60岁以上的老人有养老保险。

这样下来,我的体会是90%以上的老百姓基本满意,大同没有整体的拆迁上访户。

拆迁应该是纠正过去的规划错误

拆迁不能坑害老百姓。牺牲老百姓利益,维护某一个阶层,不符合执政党一切服从于人民的利益政策。立足点也违背我们执政党的宗旨。

如果现在政府的补偿都到位,安置的政策是合理的,进行多次做工作做不下来,如果政府向漫天要价的钉子户让步或中止拆迁,就涉及到一个社会公平利益的问题。这样对其他拆迁户不公平。我想社会的公平就是既不能坑害百姓,不能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但是也不能让漫天要价的人占尽便宜,这样才公平。

涉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拆迁,应该是由政府组织来拆迁。你卖净地一定要腾出空地。将来在商业中谁购买地,直接让他把跟老百姓放在一起,让他跟老百姓去谈。这个是很难把握的原则,因为他个人开发没有其他的手段,他在这个谈判中很可能形成一个给张三多一点,给李四少一点,不公平的情况。

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是一把尺子,公平就是力量。至于我们的拆迁政策,以后都要在阳光下,在公众的舆论监督下进行拆迁。我们也不能简单跟西方相比,建国60年来我们长期是没有规划的,就是我们城市病比较多,包括前几年做的规划,规划的滞后问题,规划低水平问题。拆迁从一定意义上就是纠正过去的错误,我们有些地方是做错了,做错了不仅是简单的拆迁它,不是老师在黑板上面写字写错了用黑板一擦就擦掉了。这种错误提醒我们政府规划就是财富,在城市中一定要把规划做好。

开发商:“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

任志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远集团总裁)

拆迁与开发商关系不大。除历史遗留的土地之外,都是政府在拆迁,或政府委托。委托不改变责任关系。

补偿标准只能各地定,发展差距大,不能一刀切。

商品房已交出让金。被拆迁者未交土地租金,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道理很简单。历史的用地是不收地租的。1991年55号令才有了土地的出让,开始收地租。变成了新地交租,旧地白用。新地有年限,旧地无期限。旧地的使用者不但占着国家的便宜,还同时分享着别人交纳地租后城市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低价的公共交通等。因此应于1991年起追收同等地段地价的旧地租(这不太可能)。拆除时按已交租金年限和使用年限差额核定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是城市的旧房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农村的地和房却无法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加大了贫富差别。未支付成本的被拆迁户并没有将国家的租金和城市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变成个人财富的道理。1991年才有法,深圳是试点城市,要收也只能从有法开始。但涉及面太广,国企就要补上万亿元。还有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改革不同步造成的遗留问题很多。但至居民住房被拆迁时,不能只算自己的账,不应将支付土地租金带来的收益变为私有财富。

可以先发文件做明确规定,从现在开始征收。以前应交未交的记账,在拆迁补偿时扣除补交,否则不得分离土地收益。

还有一个重大的概念错误。在拆迁中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益,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立法中不应再分歧,否则又是废物法律。

潘石屹:给“唐福珍”们以承诺,而不是欺骗

(SOHO中国总裁)

如果有人说是“唐福珍事件”促进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却认为正好相反:修改的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涉及“唐福珍事件”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即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此而发生变革,仍不能避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类似的悲剧。

解决拆迁纠纷一定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年初我以人大代表的名义提出建议,就是看到许多拆迁纠纷法院不能受理,酿成了恶性事件。这个受到关注的拆迁条例,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涉及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上拆迁的问题。这是管理上的空白地带,是盲区。“唐福珍事件”的起因是什么呢?原因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因拆迁的补偿过低,引发了悲剧。

类似这样的“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从本质上说都是违法的,在法律上并没有“大产权”和“小产权”之分,只有“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分;在建这些“小产权房”时,当时乡政府、村委会都有相应的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也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就像乡政府当初对唐福珍的承诺一样,其实是一种欺骗。住在“小产权房”中的人不仅只有唐福珍一人,每个城市的周边地区都有,而且数量很大,一般一线大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都在十万户以上。每年中央政府都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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