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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谈劳动纪律

大律师网 2015-09-15    0人已阅读
导读:已婚待孕女职工,是国家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对象,根据>劳安字[1990]2号,主要禁忌作业范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有:1、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

  已婚待孕女职工,是国家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对象,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主要禁忌作业范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有:1、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生活水平发展,部分职工一怀孕就请假,用人单位为了合理的工作管理,又不能违反法律,产生了冲突.对于孕产妇如何进行合法管理,并规避劳动法的强制规定,本人提供如下建议.劳动法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中有严重违纪职工,单位可以开除.对于孕妇旷工,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法的说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在开除违纪孕妇需要保留,劳动者违纪事实的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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