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案例:2004年9月30日在嘉峪关市嘉兴西路环城铁路道上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雪娇负事故主要责任、何建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受伤者李雪娇不服,其母亲多次找到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又进行核实。2004年11月22日交警支队作出《关于撤销事故管理科[2004]110号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认真复核认为,事故管理科做出的[2004]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雪娇负事故主要责任、何建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阶段。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可以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行政法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利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另一方相对人依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则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认可的认定。 案例:2004年9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市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江苏首例否定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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