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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照样被赔偿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案 例元月10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生了法律效力,交警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98062.82元。2006年6月12日11时35分,马山县加方乡福兰村内庄屯一大

  案 例

元月10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生了法律效力,交警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98062.82元。

  2006年6月12日11时35分,马山县加方乡福兰村内庄屯一大客车从上林县镇圩乡佛子村往马山县加方乡福兰街方向行驶,行至福兰街竹板厂路段时,年仅8岁的蓝锋在路上尾追该大客车,当大客车与对向由欧明业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会车时,蓝锋突然从大客车车尾往左侧跑,企图绕过大客车时,即与欧明业驾驶的货车左前保险杠发生相碰,蓝锋被撞倒地后,被货车左前轮碾压右腿。经医院抢救,蓝锋右大腿中1/3被截肢,造成了五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广西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中认定,蓝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欧明业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欧明业支付给蓝锋4000元抢救费后,认为交警认定自己在本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而拒绝赔偿蓝锋其他经济损失。于是,蓝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欧明业赔偿其其他经济损失。

  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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