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问题现车主每天缴的医药费不够医院的正常开销,以至于医院不能正常用药,怎么办?在叉路口车撞人,路口出没有斑马线。是车主的全责吗?律师解答:由交警认定责任。可要求车主垫付。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问题

  现车主每天缴的医药费不够医院的正常开销,以至于医院不能正常用药,怎么办?

  在叉路口车撞人,路口出没有斑马线。是车主的全责吗?

  律师解答:

  由交警认定责任。可要求车主垫付。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章处罚执行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

[1] [2] [3] [4] [5]

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