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对该条文的理解,结合本案,对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系第三人,该第三人造成醉酒驾驶原告家属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第三者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即原告家属所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这样的问题同时出现于雇员因第三者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雇员在选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后,是否还能向雇主请求赔偿未得到赔偿的剩余损失部分。法理上称这种法律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从本案中可以得出,无偿义务帮工者得到了第三者侵权人的赔偿后,就未得到受偿的部分,仍可请求被帮工人承担无偿帮工责任,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会部分支持的。
另外,本案与将机动车交由醉酒人驾驶,醉酒人在驾驶途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案件不同。针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因车主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将该车交由其驾驶,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此类情况下,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