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就未了事宜达成的约定对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律师网 2016-04-04    0人已阅读
导读:【关键字】合伙 普通合伙 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洪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钰卓 何洪、曾钰卓曾共同合伙经营和宜公司,在合伙期间,和宜公司承接了尺度公司的广告设计业务
【关键字】合伙 普通合伙 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洪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钰卓 何洪、曾钰卓曾共同合伙经营和宜公司,在合伙期间,和宜公司承接了尺度公司的广告设计业务,约定的设计费为120000元。2007年4月26日,双方就 【关键字】合伙 普通合伙 债权债务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洪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钰卓 何洪、曾钰卓曾共同合伙经营和宜公司,在合伙期间,和宜公司承接了尺度公司的广告设计业务,约定的设计费为120000元。2007年4月26日,双方就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莹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