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以保险金为主要对象的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 了金钱,可以说,对金钱的异常渴望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使得行为人踏上了不归路。从司 法实践来看,保险诈骗罪往往是有预谋性的犯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采 用种种手段对事故的真 是以保险金为主要对象的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 了金钱,可以说,对金钱的异常渴望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使得行为人踏上了不归路。从司 法实践来看,保险诈骗罪往往是有预谋性的犯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采 用种种手段对事故的真相予以掩盖和隐瞒,然后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向保险人主张 权 利 ;在以杀人、放火、伤害等为诈骗手段的场合,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的预谋性更是 昭然若揭。因此,从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为犯罪进行必要的准备到犯罪的完成是一个 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可能使犯罪停顿下来从而呈 现出不同的结局和表现形态,即、、和。下面我们 着重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保险诈骗罪未遂形态着手标准比较研究 综观各国的立法和理论,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规定和主张:一 是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 罪未达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大部分国家主张作此区分。二 是主张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将犯罪 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如德国刑法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 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刑法中的这一 规定属于广义的犯罪未遂之规定,它包括中止未遂和障碍未遂。如果将刑法第24条的规 定联系在一起,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 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犯的行为也不能完成 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由此可见,在德国刑法看来 ,在直接实施犯罪以后,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其预期的结果,而无论未发生预期 的结果之原因如何,均为犯罪未遂。由于各个国家对犯罪未遂之界定除广义和狭义之分 外,并无大的分歧,因此,我们拟对保险诈骗罪犯罪未遂形态的构成条件略去不谈,而 着重研究保险诈骗罪着手标准问题。 如果我们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看做一个线段的话,那么,在这个线段上必然存在着 一个 点 ,它具有区分行为阶段的机能,这个 点 是实行行为开始的起点,我们称 之为 着手 。着手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命题,而且也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从理论 上看,着手标准之争与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密切相关。客观主义重视表现于犯罪 行为的外部事实,因此,主张着手应囿于客观的范畴进行考察;主观主义强调犯罪人的 主观危险性,因此,声称对着手的判断应该着眼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实践上看, 在处罚犯罪预备的国家里,着手是区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分水岭,从而在一定程度 上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在不处罚预备行为的国家里,着手是界定实行行为阶 段范围的关键,从而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 (共计7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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