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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索赔通知

大律师网 2016-04-07    0人已阅读
导读: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 (2)其他行李,应当
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 (2)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 2.行李的损

  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

  (2)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

  2.行李的损坏不明显的,旅客在离船时或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上述规定提交上述索赔通知的,即为行李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旅客日后再行索赔时需提出反证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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