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解散、外资企业终止

大律师网 2016-04-18    0人已阅读
导读: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第48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第72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姓办理对象

  及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应报四川省商务厅批准。

1、申请书;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9、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10、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二)守约方单方申请终止: 1、守约方关于终止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违约方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据材料; 3、验资报告原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5、守约方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的一致决议; 6、守约方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7、守约方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守约方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8、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9、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省商务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终止的企业依法进行公告; (三)省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企业持批复、公告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公示方式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类型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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