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 与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破产;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 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 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
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