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在一定时期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2005年至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工作实施的最后时限,2008年后将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为加快推进最后一批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实施工作,自2005年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国有企
布国办发[2006]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破产工作意见》),文件中对政策性破产申报审批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文件对哈市政策性破产的实施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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