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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05-10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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